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宁波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宁波发布特约摄影师 许海军/摄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
(相关资料图)
01
配套体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02
配套体育设施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03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配套体育设施或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配套体育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本市新建住宅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
配套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要求,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其选址应当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要求。一般不宜将其设置于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建筑空间,且不得设置于住宅的投影范围内。
《管理办法》明确——
01
配套体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体育主管部门。
02
配套体育设施接受单位应当在移交后6个月内,明确具体管理运营单位,落实管理责任。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筛选运营团队,实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开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03
配套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小时,且晚上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年开放天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30天。
04
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按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优惠开放,可对本住宅区居民给予一定优惠。
05
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开放时间、健身须知(注意事项);服务范围、服务公约、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公示;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配套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配套体育设施。
因城乡建设工作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进行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配套体育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减少建筑面积等。
来源:宁波市体育局、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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